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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执法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简介

更新时间:2017-11-10 15:57

  【摘要】为防范执法监察人员经常面临违法当事人暴力抗法等带来的人身、财产等意外风险,中国人寿推出国寿执法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这款产品可以有效地为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遭遇意外伤害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以下是对该产品的介绍。

  投保范围

  一、年龄在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的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国家安全、工商、税务、物价、海关、城监、卫生检疫、卫生防疫等部门的执法人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保险。

  二、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的配偶、子女及父母作为保险的附带被保险人。

  三、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在单位可作为投保人。单位投保时,其在职人员必须百分之七十五以上投保,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人数不低于五人。


  保险期间

  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


  保险责任

  一、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保险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保险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4.保险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附带被保险人因被保险人的职务行为遭受他人故意侵害以致身故或者残疾的,保险公司在附带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范围内,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一或者第三项约定给付保险金。几名附带被保险人同时遭受他人故意侵害时,保险公司将附带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依受害人数平均分摊后按本款约定分别给付保险金。

  慧择提示:国寿执法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专为执法人员设计,保险期间为一年,包含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及身故且附带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和身故,按约定金额给付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