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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判定案例分析四

更新时间:2012-02-01 17:28
  【摘要】患者进入医院是希望能够痊愈,重新获得健康的身体,发生医疗事故是人们最不希望看到的,那么如果不幸因为医务人员的问题对患者造成了伤害,虽然能够弥补,但是由此带来了精神上的伤害是否算作医疗事故的构成要素呢?以下通过一个案例进行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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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某县一小学教师因难产导致内阴严重破裂,接生医生为其做了缝合手术。术后一个星期,她由家人接回学校。回家后,其阴部一直疼痛不止,像针扎一般难受,尤其是夫妻两人偶尔过性生活时更是像触电一样,疼痛难忍。无奈,她只好求助于医院治疗,先后在多家医院求治均未能治愈,但长期用药却使肠胃严重受损。无休止的疼痛使得王某经常请假,晚上睡不好,白天精神恍惚,情绪也越来越差。更严重的是,夫妻正常的性生活根本无法过,造成两人感情不和,夫妻感情破裂,几近离婚。10 年后,王某再次到县人民医院,经检查,发现其内阴左侧黏膜下隐约可见半弧形异物,触及质硬。经处理,竟取出了菱形中号缝合断针一枚。经鉴定,认定为10年前接生医生为其缝合撕裂伤时所留。
  分析
  本案中,医生的过失行为对患者的肉体伤害不是主要的,通过一个简单的手术即可以使其恢复正常。但10年的折磨,10 年的精神痛苦却几乎要毁掉她一生的幸福,难道这种精神的严重伤害不算是严重的危害吗?因此,医疗事故中的损害事实不仅限于人身伤害,还包括精神损害。
  慧择提示:无论因为过失行为造成的结果是否能够得到弥补,造成的患者精神上的伤害是长久的,甚至超过肉体所遭受的伤害,因此也是受到法律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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