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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法规变化历程

更新时间:2017-11-08 14:13

  【摘要】在家用车辆不断增多、车辆使用范围不断扩大的新时代背景下,人们不可避免地会遇到车辆碰撞、维修、保险索赔等各种繁琐的问题。在处理此类问题和纠纷过程中,一定要准确了解侵权法律规范,才能更好地避免保险理赔风险。那么,我国汽车保险法规变化历程是怎样的呢?

  自2000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制定了《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汽车保险在此条款的指导下,全国汽车保险实行同意的条款和刚性的费率。但是刚性费率由政府定价一刀切,没有考虑到不同地区市场、不同类型的保险消费者的特点,同时也影响了保险市场的竞争环境,造成保险公司缺乏效率。


  于是,在2003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了车险制度的改革,核心是实现车险产品的费率市场化并建立起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新型车险监管体制,各家保险公司结合自身特点推出了具有自己特色的汽车保险产品。

  2006年7月1日,我国出太了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伴随着交强险的实施,车损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发生了重大变局。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提出,各保险公司经营的商业车险使用新的条款和费率,并于2006年7月1日起正式实行。2006年商业车险有A、B、C三款“套餐”,分别根据人保财险、平安财险和太平洋财险三大公司的车险条款实际。“套餐”中包括两种基本险:车损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对于其他险种,仍允许各家公司进行差异化经营。

  2007年末,我国金融行业首个全国性听证会—交强险费率听证会在京举行,随后保监会对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费率水平进行“双调整”。据此各保险公司经营的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也有了新的变化。保险行业协会出太了2007年条款,2007版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在条款2006版车险行业基本条款基础上扩大了覆盖范围,除原有的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外,又将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机动车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身划痕损失险、车损免赔额险、不计免赔额率险六个险种也纳入了车险行业基本条款的范围,共计八个险种。

  2012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公布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第17条明确:驾驶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同时,保险公司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

  在2012交强险条款中,最重要的一条莫过于对于酒后驾车的规定,比如有地区规定机动车上一个保单年度每有一次酒驾记录,第二年的交强险费率将上浮15%,醉驾则上浮25%,累计最高的上浮记录是60%,其中主动接受处罚并及时处理的,上浮幅度可减少5%。而且酒驾记录在次年会被清空,再一次提醒广大车主朋友们,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请勿酒后驾车。

  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2年12月21日起实施。司法解释准确认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合理确定了责任主体的赔偿范围,妥善处理了保险制度与侵权责任的关系,同时,积极创新诉讼机制,追求案结事了。

  慧择提示:汽车保险法规变化历程从2000年开始制定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开始,然后在2003年推行了车险制度的改革,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同年确定酒驾上涨交强险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