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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小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投保须知

更新时间:2017-11-09 10:26

  【摘要】国寿小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因其保费低廉、理赔手续简单很受各企业的欢迎。以下是小编提供的国寿小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投保须知,便于消费者更详细的了解该产品。

  投保范围

  特定团体成员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投保应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合同成立。自合同成立、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 在保险单上载明。生效对应日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合同生效的日期为保险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若遭受意外伤害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按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责任终止。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遭受意外伤害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 身体伤残的,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的规定,按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猝死,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斗殴、醉酒及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慧择提示:国寿小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投保须知的内容主要包括投保范围、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大家在购买前可认真阅读产品条款,进一步了解该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