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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关爱女性生殖健康团体疾病保险利益条款分享

更新时间:2017-10-27 15:56
  【摘要】中国人寿保险推出了一款专属于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特定女性保险产品——国寿关爱女性生殖健康团体疾病保险,令很多女性消费者非常感兴趣。在投保之前,大家不妨先了解一下国寿关爱女性生殖健康团体疾病保险的保险条款,以便于对这款保险有一个更充分的认识。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关爱女性生殖健康团体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年龄在十六周岁至七十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者劳动的特定团体女性成员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该特定团体的参保成员应不少于五人,并占团体中符合参保条件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后(按本合同约定连续投保的,不受九十日规定的限制),初次发生并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确诊罹患原发性乳腺癌、原发性宫颈癌等两种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或者两种,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患有本合同第五条所述两种疾病之一;

  二、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被保险人患本合同第五条所述两种疾病之一。

  第七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和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交清。

  三、连续投保时,本公司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慧择提示:国寿关爱女性生殖健康团体疾病保险的保险条款主要阐述了保险合同构成、投保范围、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保险期间、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农户、保险金额和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