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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女性安康团体疾病保险利益条款解析

更新时间:2017-10-27 14:42

  【摘要】国寿女性安康团体疾病保险专属于在职女性投保,保险期间一年,保障范围包括原发性宫颈癌、原发性卵巢癌、原发性乳腺癌等七种疾病以及卵巢和子宫切除,为了使消费者更好的了解保险产品,小编今天就向大家简单介绍一下这款保险产品的利益条款。

  第六条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患有第五条所述七种疾病之一;

  (二)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患第五条所述七种疾病之一;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进行的子宫全切术或卵巢切除术;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因患原发性卵巢癌、原发性子宫内膜癌、原发性宫颈癌、原发性输卵管癌、原发性阴道癌和子宫肉瘤六种疾病之一或数种,并由于上述原因,进行的子宫全切术或卵巢切除术。

  二、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确诊同时患原发性乳腺癌和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六种癌症中的一种或多种,本公司不承担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责任。


  

第七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

  三、连续投保时,本公司有权调整保险费率。

  第八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本公司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九条 受益人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本保险的,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慧择提示:国寿女性安康团体疾病保险利益条款怎么样?国寿女性安康团体疾病保险利益条款包含保险合同构成、投保范围、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保险期间、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其中较受欢迎的就是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