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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伤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分享

更新时间:2017-10-27 10:22
  【摘要】孩子往往是一个家庭最揪心的部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为此推出了专属少儿投保的短期意外保障产品——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伤残意外伤害保险。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带来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伤残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大家可以从这些条款中进一步了解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伤残意外伤害保险。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伤残意外伤害保险(B 款)(2013 版)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本公司特定个人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伤残意外伤害保险(B 款)(2013 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合同相同。

  第三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半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与主合同相同。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表)的规定,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二、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第五条 责任免除

  本附加合同的责任免除事项与主合同相同。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和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保险费到期日与主合同相同。

  第七条 伤残程度鉴定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伤残的,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能够证明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若本附加合同任何一方对伤残程度的认定有异议,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应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中国人寿〔2013〕意外伤害保险 050 号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伤残意外伤害保险(B款)(2013版)情况出具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

  第八条 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申请伤残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鉴定书;

  4.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

  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九条 附加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一、主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身故;

  三、投保人解除本附加合同;

  四、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五、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本附加合同终止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或依本附加合同约定应进行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第十条 附则

  一、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与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以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为准。

  二、本附加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为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相抵触的,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三、主合同效力中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中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第十一条 释义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伤残:因意外伤害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

  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指本公司有关保险单(凭证)、批单或批注中列明的医疗卫生机构。

  现金价值:指最后一期已交付保险费×(1-35%)×(1-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日数/该保险费所保障的日数)。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慧择提示: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伤残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主要阐述了保险合同构成、投保范围、保险期间和续保、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伤残程度鉴定、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附加合同终止、附则、释义等方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