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最近一段时间,国寿附加绿洲门诊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在诸多投保人的朋友圈广泛传播,很多消费者都想购买这一保险,以备不时之需。但购买之前,不妨看一看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国寿附加绿洲门诊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投保须知。
保障范围
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我们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门(急)诊诊疗, 对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我们对每次门(急)诊扣除免赔额后,按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若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 得补偿或给付,我们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保险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疾病;
二、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的未愈疾病;
三、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四、被保险人的视力矫正手术和变性手术;
五、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整容或矫形手术;
六、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成立后,可以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但已发生任何保险金给付或已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尚未给付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和投保人证明。
本附加合同自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于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
附加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一、主合同终止;
二、投保人解除本附加合同;
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本附加合同终止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或依本附加合同约定应进行保险金给付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慧择提示:国寿附加绿洲门诊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投保须知主要阐述了保障范围、责任免除、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附加合同终止等方面的内容,消费者可以从这些内容中进一步了解国寿附加绿洲门诊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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