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最近一段时间,国寿附加康宁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在投保人群体收获了很好的口碑,很多消费者都想进一步了解这款保险的详情。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带来国寿附加康宁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的产品知识。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附加合同终止时止。
基本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在投保本附加合同时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双方约定。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主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的105%与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二者中较大者。
保障范围
重大疾病有于等待期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 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按收到重大疾病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当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个 人账户价值按本附加合同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与主合同保险金额的比例相应减少。
风险保障费
一、本附加合同的风险保障费是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本附加合同风险保障费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本附加合同风险保额及其他承保条件确定, 经本公司核保属于标准体的根据保险单载明的《标准体年风险保障费率表》收取本附加合同的风险保障费;经本公司核保属于次标准体的根据本公司当时的规定收取本附加合同的风险保障费。
二、本附加合同的风险保障费的收取方式与主合同风险保障费的收取方式相同。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不包括严重肾髓质囊性病和肝豆状核变性(Wilson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将已收取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日之后的风险保障费无息退还至主合同个人账户,主合同个人账户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
慧择提示:国寿附加康宁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的产品知识主要包括保险期间、基本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保障范围、风险保障费、责任免除等,消费者可以从这些内容中对国寿附加康宁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作进一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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