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很多时候,因为借款人突发疾病,导致很多款项出现问题,影响了金融机构的正常运转。为此,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推出了国寿附加借款人疾病身故定期寿险,即使借款人出现问题,风险也会转移到保险公司上。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介绍国寿附加借款人疾病身故定期寿险的具体内容。
保障范围
合同有效期内,若在等待期内因疾病身故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按合同所缴保费给付保险金。若在等待期后身故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投保范围与主合同相同。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和续保与主合同相同。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等待期(按照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相关规定续保的,续保的保险期间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因疾病身故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内因疾病身故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按已经交付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等待期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本附加合同生效时未如实告知的现患疾病或既往症;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慧择提示:国寿附加借款人疾病身故定期寿险的具体内容主要有保障范围、投保范围、保险期间和续保、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消费者可以从这些方面对国寿附加借款人疾病身故定期寿险有一个更清晰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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