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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如E综合交通工具意外保险计划保险责任详解

更新时间:2017-10-25 14:48

  【摘要】国寿如E综合交通工具意外保险计划提供因搭乘飞机、机动车、轨道交通工具、水上交通工具等指定交通工具时的意外伤害身故、伤残、Ⅲ度烧伤以及医疗保障。为了使消费者更好地了解保险产品,小编就向大家详细介绍一下这款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相应交通工具保险金额扣除已从该项保险金额中给付的伤残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二、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确定的伤残程度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1)的规定,按合同约定的相应交通工具保险金额乘以该项伤残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相应交通工具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伤残时,公司给付对应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肢时,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伤残保险金;如伤残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伤残保险金。

  三、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的,公司根据《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2)的规定,按合同约定的相应交通工具保险金额及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金额以合同约定的相应交通工具保险金额为限。

  公司给付的上述各项保险金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相应交通工具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的相应交通工具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

  三、医疗保险

  被保险人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公司按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医疗保险金,但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以九十日为限,且每个保单年度累计给付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与本次入院间隔不超过三十日,则本次住院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

  慧择提示:国寿如E综合交通工具意外保险计划保险责任包含哪些内容?国寿如E综合交通工具意外保险计划为消费者提供身故保险金、伤残保险金、烧伤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消费者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选择适合的额度进行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