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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病员安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条款分享

更新时间:2017-10-24 12:35
  【摘要】在保险合同中,保险责任是必须了解的条款之一,但很多购买国寿病员安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公司有时就会忽略这项保险条款,导致理赔困难。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分享保险责任条款的相关知识,以供大家参考,以下是保险责任条款的具体内容:

  投保人在投保本保险时,可根据以下不同的保险责任,选择A,B 或者C。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在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或住院治疗期间所发生的下列保险事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A、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者医疗意外,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或医疗意外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或医疗意外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该被保险人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2.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或医疗意外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或医疗意外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 号)(以下简称《标准》)确定的伤残程度,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伤残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3. 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B、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导致身故或者伤残的,本公司在医疗事故保险金额范围内,参照保险责任A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医疗事故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医疗事故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C、被保险人因施行医疗手术发生麻醉意外,并自该麻醉意外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因该麻醉意外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医疗手术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慧择提示:国寿病员安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分为ABC三项,第一,A,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者医疗意外,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第二,B,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导致身故或者伤残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在医疗事故保险金额范围内,参照保险责任A的约定给付保险金;第三,C,被保险人因施行医疗手术发生麻醉意外,并自该麻醉意外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因该麻醉意外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医疗手术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