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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欣无忧长期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介绍

更新时间:2017-10-25 17:13
  【摘要】很多买保险的人都很容易忽略保险条款中关于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的部分,事实上,这些条款极为重要。不少购买了国寿安欣无忧长期意外伤害保险的消费者就因为忽略了这些条款,导致理赔困难。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带来国寿安欣无忧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的相关知识。

  保险责任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乘坐火车、轮船或航班班机期间,因合同所列明的三种重大自然灾害以外的原因遭受意外伤害并导致身故,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

  二、被保险人因本合同所列明的三种重大自然灾害遭受意外伤害并导致身故,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200%;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200%。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驾乘滑翔机、赛车等高风险活动期间;

  七、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合同终止,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慧择提示:国寿安欣无忧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责任主要是被保险人乘坐火车、轮船或航班班机期间,因合同所列明的三种重大自然灾害以外的原因遭受意外伤害并导致身故,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大致有九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