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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住宿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介绍

更新时间:2017-10-23 15:55

  【摘要】国寿住宿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理的保险期间为从办理住宿登记至结清住宿费离店,包含意外医疗、意外伤残和意外身故,有效补充医疗费用,缓解消费者的经济压力。为了使消费者更好的了解这款保险产品,小编向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国寿住宿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的利益条款。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猝死,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八、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九、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十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第七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八条 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交清。

  第九条 伤残程度鉴定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伤残的,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能够证明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若本合同任何一方对伤残程度的认定有异议,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出具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

  慧择提示:国寿住宿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包含哪些内容?国寿住宿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包含保险合同构成、投保范围、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保险期间、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和释义等十三部分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