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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团体终身寿险保险条款介绍

更新时间:2017-10-19 16:09

  【摘要】寿险,是一种以人的生死为保险对象的保险。是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内生存或死亡,由保险人根据契约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国寿团体终身寿险保险期间至终身,保障因疾病或意外导致的身故或高度残疾,一次性给付保险金额。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年满十六周岁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并能从事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时,被保险人的人数应不少于五人,且应符合保险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在职人员的配偶,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的,也可以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慧择提示:国寿团体终身寿险保险条款包含哪些内容?国寿团体终身寿险保险条款包含保险合同构成、投保范围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和责任免除等内容。消费者在阅读保险条款后,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保险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