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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母婴安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介绍

更新时间:2017-10-17 16:30

  【摘要】对于怀孕的准妈妈来说,在怀孕期间承受了较大的风险,这时就可以选择购买国寿母婴安康意外伤害保险,保障准妈妈的安全。国寿母婴安康意外伤害保险提供身故保障金和伤残保障金,其保障范围较为全面。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分娩或者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分娩之日起七日内因分娩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四、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五、附带被保险人自被保险人分娩之日起七日内因被保险人分娩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附带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附带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附带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附带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引产或流产;

  (三)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四)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慧择提示:国寿母婴安康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国寿母婴安康意外伤害保险在被保险人自分娩之日起七日内因分娩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的,保险公司付残疾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