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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理赔介绍

更新时间:2017-10-23 10:18
  【摘要】随着汽车行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将开发新产品的精力集中在车险行业,其中,中国人寿保险新推出的国寿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尤其受到消费者的喜爱。接下来,小编将向大家分享国寿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理赔方面的知识。

  一、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

  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和通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获得赔偿金额的证明材料。

  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材料。

  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被保险机动车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三、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保险人勘验事故各方车辆、核实事故责任,并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四、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无法重新核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五、被保险机动车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协商处理。

  六、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被保险机动车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

  被保险机动车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

  被保险机动车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

  七、保险人按下列方式赔偿:

  (一)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

  1、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

  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签订地同类型新车的市场销售价格(含车辆购置税)确定,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折旧金额=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核定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

  (二)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

  1、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2、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慧择提示:国寿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赔偿处理可以概括为三方面,第一,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若无相关利益,则不得请求赔偿;第二,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当尽量修复,被保险机动车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协商处理;第三,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