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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心保保险合同介绍

更新时间:2017-10-16 19:39
  【摘要】为了进一步迎合保险市场变化,各大保险公司总是不停地推出各类保险新产品。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推出了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B型),是国寿安心保系列中一款备受好评的保险产品。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介绍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B型)的部分保险条款,以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B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相关的投保单和其它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年龄在70周岁以下(含70周岁)的身体健康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疾病;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对未发生任何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退还未满期保险费;对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保险金额一经确定,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二、本合同的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

  第七条 续保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届满的十日前,可以提出续保一年的书面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由投保人于保险期间届满前交付续保保险费后,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续保时,被保险人年龄不得超过七十五周岁。

  续保时本公司有权调整保险费的收费标准或终止本合同的续保。

  第八条 无赔款优待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未发生过任何保险金给付且按本合同第七条的约定续保的,则投保人在缴纳续保保险费时可享受无赔款优待。不续保或不按本合同第七条的约定续保的,不享受无赔款优待。

  一、无赔款优待比例如下表:

  无赔款续保年份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及以后各年比例 10% 15% 20%

  二、无赔款优待扣除基准如下:

  1. 若续保时保险金额不变,无赔款优待金额以本年度应交保险费为扣除基准;

  2. 若续保时保险金额低于上年度保险金额时,无赔款优待以本年度保险金额对应的应交保险费为扣除基准;

  3. 若续保时保险金额高于上年度保险金额时,无赔款优待以上年度保险金额对应的应交保险费为扣除基准。

  三、无赔款优待减收保险费金额=扣除基准x无赔款优待比例。

  第九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条 职业或工种变更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退还未满期保险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本公司于接到通知后,自其职业变更之日起,按其差额增收未满期保险费。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自其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但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但未依前项约定通知本公司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其原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一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二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三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十四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慧择提示: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B型)作为国寿安心保中的一种,它的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相关的投保单和其它书面协议共同构成,投保范围和保险责任明确,对各类意外变更的情形也有事先规定,是一款完善而放心的保险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