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安邦保险为了迎合市场需求推出了多款安邦人身保险,而安邦附加守护夕阳意外伤害保险就是其中一款保险。安邦附加守护夕阳意外伤害保险承保年龄在50周岁至70周岁,交费方式分为趸交、期交两种。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事故导致伤残,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应在治疗结束后进行伤残鉴定。如果自事故发生日之日起180天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将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本公司将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包括投保前被保险人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的伤残,均应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即本公司在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时,应扣除前述伤残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将予以扣除,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上述意外伤残及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本公司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和意外身故保险金不累加给付,给付后,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意外骨折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骨折,根据被保险人骨折部位,我们按《骨折部位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骨折保险金”。
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和意外骨折保险金的给付总额,最高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单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慧择提示:安邦人身保险怎么样?安邦附加守护夕阳意外伤害保险是一款专门针对老年人的保险,其保险责任包含意外伤残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骨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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