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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保险公司的法律特点

更新时间:2017-09-18 09:34

  【摘要】我国的保险公司除了中资保险公司还有中外合资保险公司。那中外合资保险公司的法律特点有哪些?我国中外合资保险公司的法律特点主要有四个方面。

  第一,公司的注册资本来自于中外合营各方的投资。其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合营各方转让其所持股份的,须经合营各方的同意。

  第二,中外合资保险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合营各方按各自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例分享权利、分取利润,同时亦以此为限分担公司经营的风险和亏损。


  

第三,中外合资保险公司的权力机构为董事会,依照公平互利的原则决定公司的重大事务。董事会成员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公司的正、副总经理由合营各方分别担任,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

  第四,中外合资保险公司的一切活动,均应遵守中国的法律,依法纳税,并接受中国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在保险公司的投资、应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一般对中外合资保险公司不实行国有化。而在特殊情况下,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依法定程序实行征收时,亦给予相应的补偿。

  慧择提示:中外合资保险公司主要有哪些法律特点?一是公司的注册资本来自于中外合营各方,二是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三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为董事会,四是其一切活动都需接受中国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