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地 址 | 联系电话 | |||||
被保险机动车 | 号牌号码 | 机动车种类 | 使用性质 | |||
发动机号码 | 识别代码(车架号) | |||||
厂牌型号 | 核定载客 | 核定载质量 | ||||
排 量 | 功 率 | 登记日期 | ||||
责任限额 |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 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 ||||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 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 |||||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 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 |||||
与导入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 0.0% | ||||||
保险费合计(人民币大写): | ||||||
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 仲裁 |
代收车船税 | 整备质量 | 纳税人识别号 | ||||
当年应缴 | 往年补缴 | 滞 纳 金 | ||||
合计(人民币大写): (¥:叁佰陆拾元整 元) | ||||||
完税凭证号(减免税证明号) | 开具税务机关 | |||||
特别约定 | ||||||
重要提示 | 1.请详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 |||||
2.收到本保单后,请立即核对,如有不符或疏漏,请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变更或补充手续。 | ||||||
3.保险费应一次性交清,请您及时核对保险单和发票(收据),如有不符,请及时与保险人联系。 | ||||||
4.投保人应如实告知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或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重要事项,并及时通知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 ||||||
5.被保险人应当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 | ||||||
保险人 | 公司名称: | |||||
公司地址: | 网址: | |||||
邮政编码: 服务电话: | ||||||
签单日期:20**年**月**日 (保险人签章)) |
核保: | 制单: | 经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