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对于购买了泰康人寿健康人生的消费来说,了解其保险条款,是保障自身权益的表现,那泰康人寿健康人生保险条款有哪些内容?主要介绍生存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这两个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60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不含年满60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之前,在每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基本责任保险金额的1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2)被保险人于年满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含年满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在每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基本责任保险金额的2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1)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18周岁前(不含18周岁生日)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基本责任保险费数额;
(2)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至年满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不含年满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之间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基本责任保险费数额的110%;
(3)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含年满 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至年满 79 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不含年满79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之间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基本责任保险金额的4倍扣除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在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含年满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后已领取的基本责任的生存保险金;
(4)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79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含年满79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零。
慧择提示:泰康人寿健康人生保险条款包含什么?被保险人每交满5年基本责任保险费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生存,保险公司按责任保险费的5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保险金。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看清保险条款,才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理赔纠纷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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