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贪污社会保险基金属于刑法贪污罪中较重情节规定的通知》,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严格防止贪污社会保险基金行为。
《通知》指出,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可以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特定款物”,即贪污社会保险基金属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贪污社会保险基金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的,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通知》提出了四点要求。一是加强宣传教育,提高防范贪污社会保险基金的意识。社会保险基金是老百姓的养命钱、救命钱,任何个人不能贪污挪用。贪污社会保险基金,不仅危害基金安全和群众利益,而且影响干部队伍形象和社会保险制度威信,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要把宣传贯彻批复规定与开展廉政教育活动结合起来,结合过往案例进行警示教育。要把宣传贯彻批复规定与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结合起来,严格遵循“二十个不准”,预防和遏制职务犯罪。
二是完善内控管理,堵塞贪污社会保险基金的风险漏洞。梳理完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内控制度,从源头上堵塞可能发生贪污社会保险基金的风险漏洞。优化经办操作流程,建立健全岗位之间、业务环节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机制,明确岗位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严格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执行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做到基金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日清月结。实现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全面信息化,用流程管事,用电脑管人,加强信息化对业务工作的监督控制。落实政务公开要求,公开社会保险政策和办事指南,及时告知个人权益变化情况。
三是严格基金监督,着力查处贪污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行为。突出重点,梳理排查容易发生贪污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的风险点,加强对财务会计、出纳等重要岗位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基金征缴、待遇发放等重要环节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政策变化、干部调整等重要时段的监督检查。加大力度,在做好日常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加强专项监督检查。创新手段,积极应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系统,提高监督效能,增强监督针对性和时效性。形成合力,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基金监督,依法受理举报,构建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全方位基金监督体系。从严查处,对发现涉嫌贪污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坚决一查到底,绝不放纵。
四是建立衔接机制,严惩贪污社会保险基金的犯罪行为。落实《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要求,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涉嫌贪污社会保险基金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要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咨询、资料提供、调查取证等工作,支持查处贪污社会保险基金的犯罪行为,严厉打击犯罪分子,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维护社会保险制度威信,维护参保群众利益。
慧择提示:人社部加强社保基金监督检查,首先是加强宣传教育,提高防范贪污社会保险基金的意识;然后是完善内控管理,堵塞贪污社会保险基金的风险漏洞;之后是着力查处贪污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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