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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解读

更新时间:2017-08-29 11:10
  【摘要】为了加强和规范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国家制定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接下来,小编将带大家深入解读《条例》。

  社保是国家以立法形式强制实行的一种保障制度,是全社会所有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是社保与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其他保障制度有着本质的区别,社会保险 制度实行的是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如果不能依法及时的足额征集社会保险费,建立一定规模的社会保险基金来保障社会保险的福利待遇,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就是一句空话,因此制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对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对社保的意义有着明确的规定,总则中前两条就明确说明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制定本条例。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而在征缴范围的规定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在征缴管理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也有具体说明,首先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条例施行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条例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条例施行之日起30日内,条例施行后成立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社会保险登记证件不得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样式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慧择提示:《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是对基本生活的一种保障,《条例》的制定保障了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进行,明确了征缴范围,对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