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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特点介绍

更新时间:2017-08-26 02:18
  【摘要】对收入占家庭收入主要部分的“顶梁柱”来说,购买一份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是对家庭负责任的一种表现。那么,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特点有哪些?下面我们主要从给付方式、给付期限以及免责期间作详细的说明。

  给付方式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一般是按月或按周进行补偿,主要根据被保险人的选择而定,每月或每周可提供金额相一致的收入补偿。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所提供的保险金不一定能完全补偿被保险人因伤残而遭致的收入损失。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的给付额一般都有一个最高限额,该限额低于被保险人在伤残以前的正常收入水平。这一限制的目的是为了促使残疾的被保险人尽早重返工作岗位。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除了在被保险人全残时给付保险金外,还可以提供其他利益,包括部分伤残保险金给付、未来增加保额给付、生活费用调整给付、残疾免交保费条款、移植手术保险给付、非失能性伤害给付、意外死亡给付等。这些补充利益作为特殊条款,通过交纳附加保费的方式获得。

  给付期限
  给付期限是指收入保障保单支付保险金的最长时间。给付期限可以是短期,也可以是长期。短期补偿是为了补偿被保险人在身体恢复前不能工作的收入损失;长期补偿是为了补偿被保险人全部残疾而不能恢复工作的收入损失。一般而言,失能保险期间,不论是生病致残、还是受伤致残均相同,从13周、26周、52周,到2年、5年或给付至65岁。如全残始于55岁、60岁或65岁,可提供终身给付。多数失能为短期失能,即失能者恢复期在12个月内。若恢复期超过12个月,恢复工作能力的几率也锐减,尤其是年老者,对此更宜于选择较长的保险给付期间。

  免责期间
  免责期间是指在残疾失能开始后无保险金可领取的一段时间,即残疾后的前一段时间。免责期间类似于医疗费用保险中的免责期或自负额,在此期间保险人不给付任何补偿。免责期的设定目的在于排除一些不连续的疾病或受伤,因其所致丧失劳动能力可能只有几天,或者在短时间内,被保险人还可以维持一定生活。同时,设置免责期还可以通过取消对短期残疾的给付而减少保险成本。各保险公司的免责期不同,如30天、2个月、3个月、6个月和1年等,越长的免责期,保费愈便宜。此外,免责期间允许中断,如被保险人在短暂恢复后(一般限定为6个月以内)再度失能,可将两段失能期间合并计算免责期。

  慧择提示: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特点有哪些?首先该保险一般是按月或按周进行补偿,每月或每周可提供金额相一致的收入补偿;其次给付期限可以是短期,也可以是长期;最后各保险公司的免责期不同,越长的免责期,保费愈便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