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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修订完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17-08-26 13:08

【摘要】日前,常州市人社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常州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修订完善情况,将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设定为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新老办法过渡期。

  此次修订完善,将费率浮动的调整周期由原办法规定的一年改为两年。以两年为周期,一是能更真实地反映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二是能更大限度地将支缴率和事故发生率统计在同一个周期内,以避免因同一工伤事故给用人单位造成两次不利影响。费率浮动档次方面同国家和省保持一致:用人单位属于一类行业的,费率分为三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不实行费率下浮;用人单位属于二类至八类行业的,费率各分为五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是上浮还是下浮,主要是依据其工伤保险支缴率和工伤事故发生率等因素来确定的。此次修订完善,在原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免于纳入支缴率和事故发生率计算范围的情形,包括从业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伤人员在工伤康复定点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费用。
  此次的修订完善,仍旧沿用了原办法较为宽松的费率下浮条件,同时尽量放宽触发费率上浮的条件。新办法规定工伤保险支缴率超过150%,费率才上浮一档,超过200%才上浮两档,更能体现社会保险制度风险互济的特点。新办法的施行将进一步降低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预计每年约为常武地区的用人单位减负4500万元。常州市人社局就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的情形作了“一增一减”,考虑到“因工死亡人数”和“支缴率”在统计上存在着一定的重合性,本着“一事不再罚”原则,取消了“因工死亡1人以上的”情形。另外增加了一种情形,即“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藉此促进用人单位按规定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慧择提示:常州修订完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在2018年6月30日之前,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按2017年6月的实际费率执行,其中,实际费率高于本行业基准费率的,按本行业基准费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