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共享单车”(官方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新规文件正式发布了。那么,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版或最终版《指导意见》做了那些调整?又有哪些亮点值得关注?共享单车保险又有哪些变化呢?
车辆投放机制“结合城市特点”从“要”变“可”,增加灵活性
当前共享单车投放是否“过量”或“超量”,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是投放过量还是投放不科学,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投放不科学更多体现的是“车辆调度转运”的运营能力,而投放过量则是城市道路或停放空间的承载能力。
关于引导车辆有序投放,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各城市要根据城市特点、公众出行需求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定位,研究建立与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众出行需求等相适应的车辆投放机制……”。
而在《指导意见》中,各城市“要根据……”变成了“可根据……”,从要求或限制,变成了“放权”,增加了各城市管理政策的灵活度和自主性。
推动公共租赁自行车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融合发展
在共享单车兴起前,很多城市已经有了公共租赁自行车服务。在实践过程中,由于公共租赁自行车服务出现在前,在个别城市中曾出现两种业态的恶性竞争事件,包括共享单车占用公共租赁自行车停放区域等。
从用户角度来看,不论是公共租赁自行车,抑或是共享单车,虽然前者属于城市公共配套设施,后者属于企业经营行为,但都属于短途出行的重要方式。
这两种业态之间各有优劣,其中,公共租赁自行车可引入“互联网+”技术因素,让车辆租赁变得更简单,而共享单车则可以学习公共租赁自行车的停放管理机制,让单车停放更加规范有序。
可以说,这两种业态之间确实存在很大的互补性,尤其是在三四线城市,基于经营成本和维护难度考虑,可能公共租赁自行车会比共享单车更适合在当地发展。
减轻企业负担,取消平台“购买第三者责任险”要求
关于保险机制,在征求意见稿中的提法为“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而《指导意见》仅保留了“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而删除了“第三者责任险”的要求。
事实上,第三者责任险是针对共享单车骑行人在骑行过程中,可能给他人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失,所建立的保险救济机制。
但从实际情况来看,目前更多发生的纠纷是,骑行人在骑行过程中因车辆性能或驾驶技术等发生意外,造成骑行人自身的人身损害。
此外,平台为用户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一方面,可能会增加共享单车企业或平台的负担,另一方面,也可能会出现恶意制造事故,骗取保费的可能。
慧择提示:日前,由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共同起草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正式印发,决定不再强制企业购买第三者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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