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截至8月2日,81家寿险公司中,59家披露了2017年二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报告显示,截至二季度末,有2家保险公司不达标,2家逼近100%的监管红线。
2家公司偿付能力为负
在偿二代下,衡量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指标有两个,即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最低监管要求分别为50%、100%。
从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看,二季度末,有2家寿险公司偿付能力仍不达标。中法人寿、新光海航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1843.06%、-393.56%。其中,中法人寿较一季度末大幅下降1565个百分点,新光海航环比也下降188个百分点。
自2016年9月末以来,中法人寿由于偿付能力不足,被监管层暂停开展新业务,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支出需求仅依靠存量投资资产的赎回变现及股东借款来支持,公司流动性风险日益凸显。中法人寿称,长期来看,若新业务持续停滞,在无新业务现金流入的情况下,公司将面临流动性枯竭危境。该公司目前正全力推动增资扩股工作,以期从根本上防范和化解流动性风险。
新光海航也因偿付能力不足,在保监会2016年第四季度、2017年第一季度监管评价中,均被评定为D类保险公司。目前,保监会已暂停该公司增设分支机构,并进行监管约谈。该公司自2015年11月23日起便被责令停止开展新业务。
另外,富德生命人寿(104%)、瑞泰人寿(107.27%)也逼近100%的监管红线。
一家外资寿险公司人士对媒体人表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区别在于公司的资本构成是否含有附属资本。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发行过次级债和资本补充债等附属资本工具,没有附属资本,则核心资本和实际资本相同,两个口径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就是一样的。否则,若含有附属资本,两者会不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往往高于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
偿付能力并非越高越好
环比来看,二季度末,59家寿险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有32家下降,27家上升。普华永道中国金融行业管理咨询合伙人周瑾对媒体人表示,影响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因素较多,包括业务增速、业务品质(如寿险退保率)、渠道和费用情况、投资规模和结构、利润或亏损水平、资本补充因素(增发或者发行次级债等)、股东分红、再保险情况等。
值得一提的是,在达到监管标准后,偿付能力并非越高越好。周瑾表示,偿付能力充足率太高,风险固然小,但也意味着资本冗余、使用效率低,会摊薄股东的资本回报水平。
他认为,适合一家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水平,要综合多因素考虑,包括产品业务结构和公司所处阶段、发展速度等。一般来说,150%~200%是比较好的区间。据媒体人统计,二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在这一区间的寿险公司有15家,约占全部59家公司的四分之一,9家为外资险企,6家为中资险企。
二季度末,在偿付能力达标的公司中,有7家公司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在500%以上,处于较高水平,均为较新成立的公司,包括德华安顾、渤海人寿、中华人寿、华汇人寿、复星保德信、华贵人寿、横琴人寿。其中,华贵人寿和横琴人寿在1000%以上。
慧择提示:59家寿险公司二季度偿付报告揭榜,有15家在150%~200%区间内,这被认为是偿付能力比较适中的区间;有2家公司不达标,有2家逼近100%的监管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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