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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准地方政府自行发债

更新时间:2012-01-04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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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为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为加强对2011年自行发债试点工作的指导,规范自行发债行为,
  自行发债是指试点省(市)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行组织发行本省(市)政府债券的发债机制。2011年试点省 (市)政府债券由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试点省(市)发行政府债券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2011年度发债规模限额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下年。试点省(市)发行的政府债券为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券。2011年政府债券期限分为3年和5年,期限结构为3年债券发行额和5年债券发行额,分别占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的50%。
  地方政府成为发债主体,中央政府可能不再对地方政府债务进行担保。债券发展的一个尝试,可以让地方政府熟悉发行程序,等未来条件成熟时,再过渡到地方自主发债。同时,为了体现出自行发债与以往的不同,各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收益率也会有一些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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