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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企信息期待更多制度化约束

更新时间:2017-08-27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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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目前,除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因重组原因没有进行信息披露之外,其余百余家企业均已按照规定披露完毕。保险公司不仅应披露公司概况、产品目录和条款等基本信息,还必须公布“财务会计信息、风险管理状况信息、保险产品经营信息、偿付能力信息”等关键信息。此外,当出现偿付能力不足或者发生重大变化,以及重大投资损失或受到行政处罚等重大事项时,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发布在公司网站。
  为增加保险市场透明度,保护消费者权益,中国保监会去年发布《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其经营管理行为的相关信息。截至目前,绝大多数保险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发布了首份信息披露报告。作为一项主要面向社会公众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各保险公司在每年4月30日前,必须在其公司网站和保监会指定媒体上发布年度信息披露报告。由于今年是首次进行年度信息披露,保监会允许披露时限适当延后一个月。
  从实际披露情况看,总体而言,大部分保险公司均按要求公布了公司的基本信息、年度信息以及临时信息。从信息披露的充分程度看,人保财险、中国人寿、中国平安、中国太保等上市公司一直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信息披露的时效性和充分性都处于行业前列。一直有上市传闻的泰康人寿和新华人寿,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方面也比其他公司略胜一筹。
  从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看,“基本信息”这一项各公司披露得都较为完整,但在临时信息披露方面,部分公司并未涉及,尤其是行政处罚、偿付能力不足等负面信息有所缺失。
  目前来看,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还有很多方面需要完善,比如披露时效有待加强、敏感信息有欠充分、保险公司仍是按规定被动信息披露等。庹国柱表示,在督促保险公司及时、完整地披露信息的同时,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也很重要。为此监管部门应出台相应配套制度,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对于信息披露过程中存在问题的保险公司,要加大惩罚力度,提高违规成本。
  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庹国柱教授表示,险企信息披露是我国保险业在增强透明度、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一大进步。“作为经营风险的行业,保险业与社会公众利益相关性很强。通过信息披露加强公众对保险企业的监督和评判,可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完善保险公司的治理结构,提高市场运作效率。”
  专家建议,监管机构应当研究建立保险公司信息公开披露考核管理制度,督促保险公司建立信息公开的长效机制,使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由“被动”转为“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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