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执行副会长兼秘书长曹德云在参加某论坛时表示,保险业应承担起第三支柱养老金体系建设的重任。
多年来,我国保险业已深度参与养老金三支柱体系建设。从第一支柱看,2016年 10月,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发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证券投资管理机构名单,首次将华泰资产、泰康资产、人保资产、长江养老、平安养老和国寿养老等6家保险资管机构和养老保险公司纳入范围。从第二支柱看,保险业在企业
年金市场保持领先地位,截至 2016年底,占企业年金法人受托的市场份额为74.5%,占投资管理的市场份额为 53.7%,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总规模为 2214 亿元,较上年度大幅增长 85%。从第三支柱看,保险业积极筹建专业养老金管理公司,探索第三支柱业务,助力养老业务全面发展,截止2017年5月,已开业的养老保险公司共有7家,筹建中有1家,主要经营企业年金、团体保险和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截止2016年底,养老保险公司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资金余额 1232 亿元,同比增长70%。商业养老保险作为第三支柱养老金体系的主体组成部分,发展潜力大,空间十分广阔。
可见,在长期的探索和实践中,以养老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为代表的保险机构,在养老金管理、养老保险、养老产业投资等业务领域及运营管理、系统建设、产品开发、风险控制、客户服务方面取得了丰富经验,建立起完整的组织架构、专业团队和管理体系,为保险机构在第三支柱养老金体系建设中发挥主体作用奠定了重要基础。具体讲,保险机构在第三支柱养老金体系建设中具有四大优势:
一是具有长期精算价值优势。精算技术本身是保险机构经营的基础,尤其是对于
寿险公司而言,需要将不同时期的人口预期以及长期保障要求结合起来,已备将来保险金的支付。在此过程中,保险机构积累了丰富的风险评估经验,能够完成海量的储蓄及投资基金贴现的计算,这是长期养老产品的运营管理的基础,也是保险业在第三支柱养老金的运营管理中的天然优势。
二是具有长期资产配置优势。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在长期大类资产配置上具有丰富经验,坚持审慎稳健的投资理念,追求资产长期稳健增值,致力于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投资收益的最大化,这与个人养老账户资金的长期存续性质高度匹配,也使之对养老资金投资有着独特深刻的理解。从资产配置结构看,保险资金投资固定收益资产占比较高,风险相对较小,收益稳定性好,此外,另类资产配置能力强还可以为养老金投资管理带来效益提升和期限匹配的外溢效应。近十年来,在金融市场波动较大、利率市场化进程加快的背景下,保险资金仍实现年均超过5.3%的投资收益率,逐渐确立了投资稳健、安全较高、收益较好的品牌形象,其运作经验和技术可以运用于性质相似的个人养老金管理之中。
三是具有业务协同优势。保险业全程参与企业年金制度政策研究、地区试点工作,经过多年实际运作已经形成一批成熟专业的养老金管理机构,并通过积极开展个人健康税优保险、个税递延养老保险研究探索,建立起一整套运营流程、信息平台、税务平台的对接运作体系,可充分发挥个人养老保险在信息系统建设和税务平台对接优势,切实担当第三支柱个人养老保险发展责任。保险业通常具备齐全的投资渠道和投资牌照,能充分参与不同市场投资机会,扩大收益来源。
四是具有专业人才与属地化服务优势。保险业培养和聚集大批精算专业人才且具有养老金运营管理和服务经验,保险机构人员配置普遍较为充分,在各地具有分支机构,可保证在不同区域开拓业务、后续服务与信息反馈,具有属地化服务优势,能为客户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
为此,保险业要充分利用当前有利的政策环境和专业优势,积极参与第三支柱养老金体系的构建和探索,并发挥中流砥柱的作用。建议研究采取五大措施:
一是参照美国IRA计划(个人退休政策),引入和建立“个人养老保险账户”。近年来,我国
商业保险持续稳健发展,保险业切实发挥改善民生保障作用,大力推进个税递延养老保险、个人税优健康保险等惠民政策研究实践,为建立和推广中国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奠定了良好的实践基础。引入和建立“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将是个人自愿建立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载体,一旦基于“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的养老保险税收优惠政策落地,三支柱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将全面覆盖,多层次养老保障的税收政策即可实现。中国居民储蓄规模一直位于世界前列,为个人账户制度建立奠定了雄厚的资金基础,通过将居民储蓄部分转化为个人账户资金,有利于充实国民养老保障储备,优化我国经济建设融资格局。
二是确立市场主体准入制度。“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作为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有机组成部分,须由专业金融机构管理,并根据多元化的养老保障需求和风险偏好特征提供有特色、多样化和适合不同年龄层次需求的产品。监管部门可通过建立相应资格准入制度以及完善的配套政策来保障第三支柱养老金市场的规范和健康。从机构资质准入方面,投资管理机构是负责养老基金资产投资运营的专业机构,应具备良好的资产管理业绩、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争取较高收益;在明确账户税收优惠标准基础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监会等监管机构可依法对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业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管。
三是明确个人养老产品准入标准。在机构资质准入基础上,实施产品准入。可参照企业年金相关管理办法要求,对符合资格的投资管理机构提供的产品,设置统一准入标准,明确制度规则、缴费机制、投资策略等。个人账户资金购买产品须由机构向监管部门备案,个人账户资金的投资运用应符合监管规定范围。
四是放开个人账户投资选择权。从国外个人税延养老金发展历程看,个人选择权始终是重要政策要点,也是推动养老金长期合理投资的重要手段,通过授予个人选择权开放,能将不同风险偏好的人群加以分类,投资管理机构能据此制定匹配各类风险偏好的投资产品,实现不同人群的投资需求,保证投资选择与风险承担主体的一致性,也能极大的调动居民的参与热情与认可度,有利于扩大第三支柱个人税延型养老金的覆盖面。随着国内投资理财观念和知识的普及以及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放开个人投资选择权的外部条件也日渐具备。
五是加快税延养老保险政策落地。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核心问题是税收优惠政策。第三支柱税优政策缺位是制约其发展的根本原因。近十年来,国务院和保监会有关文件多次提及出台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政策。从国际经验看,各国为推动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计划发展,无一例外均给与了强有力的税收优惠支持,且大部分税收优惠均在账户层面展开。因此,我国的第三支柱养老金计划发展,必须给予较为充分的税收优惠从而调动国民参与的积极性。目前,税延养老保险试点的条件已经成熟,各方达成共识,政策指向明确,准备工作完成,下一步应当尽快推动落地。
保险业已基本做好个人税延养老保险试点的准备工作。一是在监管规制方面,已有初步框架;二是在对税延型养老保险产品的示范条款方面,有了初步的示范条款;三是在税延型养老保险的信息技术保障方面,中国保险信息技术公司已开发税延养老保险试点的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