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市民在购买康宁保险前,需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确保购买的保险满足所需,这样才能发挥保险的最大价值。下面我们看看康宁保险条款详解。
投保范围
凡十八周岁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
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保险费
保险费交付方式为分期交付,交费期间分为五年、十年和二十年三种,交付方式分为年交和月交两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特定疾病或身故,本公司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特定
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特定疾病或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需要扣除本合同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的特定
疾病保险金。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需要扣除本合同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需要扣除本合同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
慧择提示:康宁保险条款内容包括投保范围、保险期间、保险费和责任免除,其中投保范围是十八周岁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而保险费交费期间分为五年、十年和二十年三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