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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类企业被强制买环责险

更新时间:2017-08-28 14:29

【摘要】近日,为了强化环境监督以及化解企业的环境风险,环境保护部和保监会联合研究制订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对环境风险高的企业进行强制投保,八类高风险企业将在新政策监管范畴内。

  强制八类企业投环责险
  按照规定,八类高风险企业强制买环责险:
  第一类,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合成材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Ⅲ类及以上高风险放射源的移动探伤、测井等企业;
  第二类,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
  第三类,建设或者使用尾矿库的企业;
  第四类,经营液体化工码头、油气码头;
  第五类,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及临界量清单》所列物质并且达到或者超过临界量的企业;
  第六类,生产《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5年版)》所列具有高环境风险特性的产品的企业;
  第七类,从事铜、铅锌、镍钴、锡、锑冶炼,铅蓄电池极板制造、组装,皮革鞣制加工,电镀,或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含汞催化剂生产氯乙烯、氯碱、乙醛、聚氨酯等的企业;
  第八类,国务院规定或者国务院授权环境保护部会同保监会规定应当投保的其他情形。

  保费市场规模亟待开拓
  对于险企而言,更多环境风险型企业要被强制买环责险,这是机遇也是挑战。
  按照规定,未来,我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将包括:
  一是,第三者人身损害。环境高风险企业因突发环境事件或者生产经营过程中污染环境,导致第三者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造成人体疾病、伤残、死亡等,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是,第三者财产损害。环境高风险企业因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污染环境,直接造成第三者财产损毁或价值减少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三是,生态环境损害。环境高风险企业发生较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导致生态环境损害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必要合理费用。
  四是,应急处置与清污费用。环境高风险企业、第三者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公益组织等机构,为避免或者减少第三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或者生态环境损害而支出的必要、合理的应急处置费用、污染物清理费用。
  对于财产险企业而言,如果风险把控不好,以上每一种规定对他们而言都是挑战,尤其是大型污染事件的事后清污成本。

  慧择提示:环境高风险企业投保环责险时,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其影响环境风险情况的重要事项。当企业的环境风险显著增加时,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