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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就业养老保险转移有新规

更新时间:2017-08-27 10:15

【摘要】现在不少人跨地区流动就业,这种情况下养老保险如何转移接续?昨天,江苏省人社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就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缴费年限计算等问题进行明确。

  《通知》规定,在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上,2010年1月1日以后跨地区流动就业专业基本养老关系的,以及2009年12月31日前跨地区流动就业,但是在2010年1月1日后才转移关系的,按照人社部文件确定领取地。即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不在户籍所在地,在新的地方已缴满10年,在新的地方领取养老保险;不满10年的,回上一个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关系不在户籍地,在哪个地方缴费都不满10年的,其关系和资金归集到户籍地,由户籍地办理领取手续。

  针对关系所在地和户籍地不一样的情况,《通知》提到,2009年12月31日前已办结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之后未再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待遇年龄时,缴费累计满15年的,养老保险关系在哪里就在哪里领待遇;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可在关系所在地申请延缴。

  关于缴费年限确认的问题。参保人员曾经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的视同缴费年限,分别计算在各工作地。参保人员以企业职工身份有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累计超过3年(含3年)又不能提供人社部规定的相应文书,或曾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其在跨省或省内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入地可不认缴费年限,并将补缴期间的个人账户部分退还本人。

  慧择提示:跨地区就业养老保险转移有新规,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缴费年限计算等问题进行明确。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养老保险最好不要有中断缴费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