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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要求保险机构自查15个月偿付能力数据

更新时间:2017-08-28 01:47

  6月6日,保监会发布公告称,要求保险机构开展偿付能力数据 真实性自查,核查偿付能力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整治数据造假、数据错误、不按规定报送数据等问题。

  保监会相关人士表示,保险机构应于6月30日前上报自查报告。下半年,保监会将组织偿付能力数据真实性现场检查工作,对故意隐瞒问题或自查不到位的公司,将依法从重处罚。

  重点核查五大领域内容
  保监会此次发文要求自查的主体为所有按照规定应向保监会报送偿付能力报告的保险机构,自查范围为2016年四个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和2017年第一季度偿付能力报告,自查内容包括资产、准备金、资本、风险综合评级和信息披露方面。其中,以资产方面为例,对于长期股权投资,需要自查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依据是否充分;通过证券市场收购的上市公司股票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并采用权益法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要求;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要求。
  非标金融资产,如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则要自查其会计分类是否合规;采用公允价值核算的非标金融资产,其估值模型、参数是否合理。
  再如准备金方面,对于市场最为关心的现金流问题,需要自查预期未来现金流出是否为履行保险合同相关义务所必需的、全部的、合理的现金流出;预期未来现金流入是否为承担保险合同相关义务而获得的现金流入等。
  前述保监会相关人士表示,“保险机构应该列明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清单,分析问题的性质、问题涉及的金额、对偿付能力指标的影响程度,以及问题产生的原因;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写明已经采取的整改措施或下一步整改计划,未整改到位的,应当说明原因并列出时间表。”

  资产负债管理渐成重点
  保险机构如果希望提高偿付能力指标,可以通过增大实际资本,如增加资本金、调整负债结构等,以及减小最低资本实现。
  这其中是否存在“猫腻”,以致数据“失真”?“不排除个别保险机构的偿付能力指标存在虚高的可能性,如一些保险机构拥有众多关联公司,其在相关交易中的确可能通过一些财务手段规避监管。”某保险机构财务部门人士表示。
  周瑾坦言,“偿付能力数据情况不好评价,因为都是保险机构直接报送保监会。从2016年第四季度起,保监会要求必须经由审计师审查,但是风险综合评级数据还是直接报送保监会。因此,最终情况要看此次偿付能力数据真实性自查和后期的现场检查情况。”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偿付能力数据真实性自查工作也在资本方面,要求对上述提及的实际资本和最低资本进行自查。例如,自查是否将投资性房地产的评估增值确认为附属资本,计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最低资本的投资资产是否全面、准确,是否存在资产遗漏、风险归类不准确的情况。
  此外,普华永道最新发布的《2017保险公司偿二代二支柱暨风险管理调查报告》显示,在新的市场环境和监管背景下,资产负债管理和流动性风险渐成关注重点;操作风险由于涉及部门多、范围广,流程复杂,仍然是很多保险机构风险领域建设亟待加强的领域;战略风险成为中小保险公司(尤其是寿险公司)担忧的主要风险。
  周瑾认为,“目前,我国保险业风险管理工作仍然处于初级阶段,需要保险机构和监管在探索中在面对环境与形势的变化时,能及时做出改革与调整,建立和完善科学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

  在“偿二代”监管环境下,保险机构不应只关注眼前的监管评估结果,或者机构间纯粹进行分数的比较,而应该从实质上关注风险管理的影响和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