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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意外保险产品介绍

更新时间:2017-06-06 09:40
  【摘要】日常生活中,向银行贷款或者向他人借钱是非常常见的,如借款人失去还款能力将对家庭产生巨大的打击,因此投保一份借款人意外保险是有必要的,可以通过保险公司专家债务危机。下面我们看看借款人意外保险产品详细的介绍。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18周岁至65周岁
  保障期限:一年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意外身故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领取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已支付的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意外残疾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意外伤害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总数以保险金额为限。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该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慧择提示:借款人意外保险产品保障责任包括意外身故和意外伤残,适合18周岁至65周岁的人士投保,保障期限是一年,保险金额一般以借款人贷款金额为上限,可以提供借款人全面的意外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