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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车主安心卡条款解读

更新时间:2017-06-05 15:56
  【摘要】车主提前购买平安车主安心卡可以通过较低保费投入获得高额意外身故、意外残疾以及意外医疗保障额度,凡是驾驶或乘坐7座(含)以下非营运车辆的人员均可投保本保险,一次性投保即可获得全年驾车意外伤害保障,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等十三种情况则不属于这款卡单式意外险产品的保障范围。

  一、承保对象
  驾驶或乘坐7座(含)以下非营运车辆的人员均可投保本保险,由本人或与其存在保险利益关系的投保人向平安保险公司提出承保申请。

  二、保障期限
  一次性投保即可获得长达一整年的驾车出行意外伤害保障。

  三、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 7 座(含)以下非营运车辆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7座(含)以下非营运车辆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之一的,本公司按表中所列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保险合同中关于残疾程度两项以上的,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仅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程度不同时,给付较严重程度的残疾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该次意外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合同中所列残疾的,视为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四、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八)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由此导致的身故、残疾除外);
  (九)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十)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十一)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十二)被保险人从事探险、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三)被保险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慧择提示:车主可以通过提前购买平安车主安心卡来降低驾车期间可能会发生的意外身故、残疾以及意外医疗风险,但并不是所有的驾车风险均可通过这款卡单式意外险获得保障,所以,车主在关注保障范围的同时,还要格外重视责任免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