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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将出

更新时间:2011-12-26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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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对房地产政策的日益收紧,很多市民放弃购买房子的意向,暂时选择了租房,一时间很多地区的房屋租赁市场就火爆了起来。为了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称住建部)出台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一亮相,便引起广泛关注。
  对此,住建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副司长姜万荣说,“规范分割出租行为有其现实意义,合理的合租行为仍然受到保护,《办法》对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的合租行为并未禁止;中低收入人群租房问题可通过廉租房和公共租赁房解决。”
  问:为什么要规范房屋分割出租行为?
  答:实践中,出租人将房屋分割出租的情况比较突出,已经成为一个各方面反映比较强烈集中的问题。
  分割出租中的出租人擅自改变房屋构造结构,改变水、电、气线路等行为,实际上已违反了现行规定和标准。此外,分割出租行为因居住密度大无法保障承租人的基本生活条件,还因承租人过度占用公共资源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容易导致矛盾和纠纷。
  问:与原《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相比,新《办法》在哪些方面作了调整?
  答:1995年至今,随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推进,老办法已经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要求,如有些规定还带有公房租赁管理的色彩。
  2011年以来,我们开展了房屋租赁市场的专项调研。此番《办法》作了不少调整,体现了房屋租赁管理思路的一些调整和变化。
  比如体现了鼓励房屋出租的精神。《办法》第六条,将原《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的九种不得出租情形,减少为属于违法建筑的、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反规定改变房屋适用性质等四种情形。
  体现对租赁当事人特别是承租人权利保护的原则。《办法》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随意提高租金。
  《办法》还要求主管部门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建立完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等。
  问:《办法》将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出台以后,大家关心能否落实到位。
  答:除了宣传《办法》,还包括三方面安排:
  推进各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系统的建设,逐步推行与相关系统的联网共享。指导地方就租赁登记备案出台《办法》实施细则。
  加强对房屋租赁经纪机构的管理。明确房屋租赁经纪机构对租赁双方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告知义务。在即将发布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中,我们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行为。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联动机制,推行租赁房屋的社会化管理。形成部门间信息共享和数据交换的机制。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对于保护租客的权益和规范房屋租赁市场显得很有意义,通过建立起一整套相对完备的法律、规章制度和体系,出台一系列有利于租赁行业和市场发展的政策措施,有力地保障和促进住房租赁市场规范、快速、健康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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