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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盈盛两全保险条款解析

更新时间:2017-08-28 12:47
  【摘要】在资本市场动荡不安的投资环境下,消费者提前购买太平盈盛两全保险不仅可以获得兼顾意外和疾病的身故保障、交通意外身故特定保障等基础性人身保障服务,同时还能定期享受生存保险金返还保障,并参与太平人寿保险公司的分红收益,期满没有发生保险事故更可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让被保险人在享受保障的同时,坐享财富保障和增值。

  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每第3个保险单周年日的当天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以下公式给付生存保险金:每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金额=基本保险金额×30%。
  二、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所在交费年度数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三、交通意外身故特定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因乘坐本合同第三十条所定义的公共交通工具遭遇意外伤害事故 ,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在按上述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保险责任给付的同时,再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所在交费年度数的2倍给付交通意外身故特定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四、满期生存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日当天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已经过交费年度数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在给付生存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交通意外身故特定保险金或满期生存保险金时,关于红利的处理参见第五条“红利分配”。

  红利分配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确定有红利分配,我们将进行红利分配。本合同的红利分配包括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
  一、年度红利
  年度红利的分配方式为增额红利方式,增额红利方式指的是增加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增额部分也参加以后各年度的红利计算。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将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根据所确定的红利分配方案增加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红利应分日是保险单周年日,而红利的实际分配日将可能因年度会计核算、审计或相关法律的规定、保险监管的要求而迟于保险单周年日。我们将每年至少向保单持有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二、终了红利
  终了红利将在本合同终止时以现金方式给付您。终了红利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发放:
  1. 满期生存红利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日的当天零时仍然生存,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满期核算,如果确定有满期生存红利分配,将以现金方式给付。
  2. 体恤金红利
  被保险人身故后,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果确定有体恤金红利分配,将以现金方式给付。
  3. 特别红利
  因上述两项以外的其它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果确定有特别红利分配,将以现金方式给付。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七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本合同至本合同期满日当天零时期满。

  慧择提示:提前投保太平盈盛两全保险不仅可以获得基础性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障,同时还能参与太平人寿提供的年度分红收益,并且按期给付生存保险金,期满没有发生保险事故还可以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全方位满足客户对理财产品安全性和收益性的双重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