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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意外死亡保险构成条件介绍

更新时间:2017-08-25 20:01
  【摘要】意外伤害死亡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因遭受人身意外伤害造成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它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最基本的类型。下面我们看看个人意外死亡保险构成条件是什么?

  1.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遭受人身意外伤害。包含以下两方面的要求:①人身意外伤害必须是客观发生的事实,而不是主观推断的。②被保险人遭受人身意外伤害的客观事实必须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开始以前曾遭受人身意外伤害,而在保险期间内死亡或残疾,不构成保险责任。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被保险人一次遭受人身意外伤害的过程,有一段时间在保险有效期间,另一段时间在保险有效期结束之后。对这类情况,只要人身意外伤害发生的最初时间在保险有效期内,就视同整个人身意外伤害过程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对于保险期间结束后的那一段时间继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害也属于保险责任。

  2.被保险人在责任期限内死亡或残疾。这一条件包含以下两个要求:①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②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发生在责任期限内。对于因人身意外伤害造成死亡的情况而言,责任期限实际上是确定死亡的时间。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人身意外伤害,在责任期限内生理死亡,则显然已构成保险责任。但是,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飞机、车、船失事等原因下落不明,那么等到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一般从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两年)之时,责任期限已经结束。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的利益很有可能得不到保障。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订有失踪条款或在保险单上签注关于失踪的特别约定,规定被保险人确因人身意外伤害事故下落不明超过一定期限(如3个月、6个月等)时,视同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但如果被保险人以后生还,受领保险金的人应把保险金返还给保险人。
  对于人身意外伤害造成残疾的情况而言,责任期限实际上是确定残疾程度的期限。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遭受人身意外伤害,治疗结束后被确定为残疾,这时责任期限尚未结束,则保险人显然可以根据残疾程度给付保险金。但是,如果被保险人在责任期限结束时尚未结束治疗,是否造成残疾以及残疾程度都不能确定,则以责任期限结束这一时点的情况确定残疾程度,并按照这一残疾程度给付残疾保险金。以后,即使被保险人经过治疗痊愈或残疾程度减轻,保险人也不追回全部或部分残疾保险金。反之,即使被保险人加重了残疾程度或死亡,保险人也不追加给付保险金。

  3.被保险人所遭受的人身意外伤害是造成死亡或残疾的直接原因或近因。人身意外伤害与死亡、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包括以下3种情况:①人身意外伤害是死亡、残疾的直接原因。即人身意外伤害事故直接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②人身意外伤害是死亡、残疾的近因。即人身意外伤害事故是引起直接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事件或一连串事件的最初原因。如被保险人被狂犬咬伤后患狂犬病而死。③人身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疾的诱因。即人身意外伤害使被保险人原有的疾病发作,从而加重了后果.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例如,被保险人患有冠心病,在乘车途中因颠簸心肌梗塞发作而死亡。

  慧择提示:个人意外死亡保险构成条件是什么?被保险人死亡;被保险人死亡发生在责任期限内;人身意外伤害是死亡的直接原因;人身意外伤害是死亡的近因;人身意外伤害是死亡的诱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