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平安守护星少儿两全保险是专为0至17周岁少儿推出的产品,广大家长在给孩子投保时一定要仔细查看条款。根据现行的守护星少儿两全保险条款,该产品主要有五大保险责任,即生存保险金、教育储备金、身故保险金、安享返还金、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合同生效满3周年开始,每年到达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给付生存保险金。
教育储备金:合同生效满3周年开始,至小孩满22 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之前(含22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每年到达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给付教育储备金。
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安享返还金:小孩生存至60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按所交保险费给付安享返还金。
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若在22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之后、60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之前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除给付身故保险金外,保险公司按3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 ,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1)至第(13)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9)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1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2)猝死、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3)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慧择提示:守护星少儿两全保险条款指出,该产品不仅能够给被保险人带来生存保险金、身故保险金,还能够给被保险人带来教育储备金、安享返还金、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但对于被保险人故意自伤、因妊娠导致的伤害而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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