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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发布最新养老保险补缴办法

更新时间:2017-04-07 10:42

【摘要】昨日,武汉市人社局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武汉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缴暂行办法》,表示应保而未保的用人单位职工、中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等五类人员可补缴养老保险,自7月1日起施行。

  5类人员可参与补缴
  该局养老保险处负责人介绍,《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实施以来,其中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相关的规定很抽象、不好执行,全国各省份做法也不相同。近年来,房地产限购政策与社保缴费年限挂钩,更催生了一批行政命令式的应急做法。为此,武汉率先在全省清理和规范了补缴办法。
  办法规定,补缴人员的范围包括,应保而未保的用人单位职工、中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因正常原因离职的工作人员、缴费工资基数调整补缴的用人单位职工、其他经人社行政部门批准同意的用人单位及职工等5种情况。符合要求的,可由个人或单位向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补缴申请。
  此外,参保人员申请办理跨统筹地区补缴业务、参保人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已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申请人职工档案经鉴定存在伪造或涂改等6类情形不得参与补缴。

  首次允许辞职公务员补缴社保
  该办法首次明确,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启动实施前(即2014年10月1日前),从原单位辞职进入企业或灵活就业的人员,可与现单位协商,由现单位或由个人补缴其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间的养老保险费用。
  据介绍,改革后(即2014年10月1日后)辞职的人员,将统一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参保范畴。目前,武汉已完成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登记工作,共涉及31.3万人,9月30日前,将实现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人员参保,年底前实现所有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统一参保。

  为何缴纳滞纳金
  办法还首次引入滞纳金程序。用人单位及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对补缴数额按日加征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由用人单位承担;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对补缴数额按日加征万分之二的积累额,由个人承担。
  在按规定缴纳滞纳金或积累额后,缴费指数应以本市对应年度社平工资或岗平工资为基数计算确定,即补缴哪一年就按照哪一年度的社平工资或岗平工资计算得出缴纳费用额度。
  为何还要缴纳滞纳金?据介绍,此前缴费指数是无论补哪一年,均按照补缴当年的上一年度的岗平工资为基数确定,因此导致数额较大,加重补缴人员和单位负担。此次补缴办法明确规定,以历年社平工资或岗平工资为基数计算确定,基数较小,加征一定的滞纳金和积累额,既增强了社保征收的刚性约束力,又不会过分增加用人单位及职工的缴费成本,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慧择提示:《武汉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缴暂行办法》将从今年7月1日起施行,首次明确规定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因正常原因离职的人员,可补缴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