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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健康人生重大疾病终身保障计划条款简介

更新时间:2017-08-28 14:09

【摘要】为了帮助消费者规避因重大疾病而导致的经济损失,泰康健康人生重大疾病终身保障计划隆重上市。据悉,该产品主要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高残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但对责任免除条款中任一情形导致的身故、高残或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予以理赔。

  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高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非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保险公司给付高残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内或1年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责任免除
  主合同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的,泰康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保险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附加合同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泰康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但附加合同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慧择提示:
泰康健康人生重大疾病终身保障计划的条款指出,该产品能够给被保险人带来身故保险金、高残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但对于被保险人故意犯罪、酒后驾驶等导致的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同时若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其导致的重大疾病也属于免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