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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康悦人生重大疾病保障计划条款简介

更新时间:2017-03-10 13:07

【摘要】作为泰康人寿隆重推出的一款保障计划,康悦人生凭借保障范围全面、提供健康服务等优势而备受青睐。若您打算投保泰康康悦人生重大疾病保障计划,还需仔细查看保险条款,清楚了解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内容,毕竟它关系到您的切身利益,马虎不得。

  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生效起180日内,经医院初次确诊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泰康按以交保费的105%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泰康将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时终止。
  身故保险金: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按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高残,则自投保人高残后首个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最后一个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泰康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泰康豁免前述期间内被豁免合同投保人应交纳的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
  高残保险金:因意外伤害直接导致高残,或非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付高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生存保险金: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泰康按照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的,泰康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因上述第(2)至第(7)项情形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者高残,以及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者高残的,泰康不予豁免保险费: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4)在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泰康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而且因上述第(2)至第(7)项情形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者高残,以及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者高残的,泰康不予豁免保险费: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4)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但附加合同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慧择提示:泰康康悦人生重大疾病保障计划的条款指出,该产品主要有六大保险责任,包括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高残保险金、生存保险金等,但对于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酒后驾驶等导致的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