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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武汉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解读

更新时间:2017-03-06 15:55
  【摘要】早在2011年,武汉市就推行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合并政策,而在新政策尚未出台之前,2017年武汉农村养老保险政策仍按照该规定执行,通过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来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另外,武汉市政府部门还特别针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建立参加养老保险补偿机制,通过种种举措来逐步完善武汉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障。

  一、2017年武汉市继续推行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早在2011年,武汉市就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2012年,启动实施了中心城区和东西湖区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实现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2015年,为贯彻落实国家及省文件精神,武汉市完善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多缴多补、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明确“普惠公平、市区共担”的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城乡居民可享受丧葬补助金待遇。
  新政策还规定,凡是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本人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武汉市参保范围内的城乡居民,户籍地在中心城区(含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高新开发区、武汉化工区、东湖风景区)的,可到所在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局所属社会保险管理处办理参保手续;户籍地在新城区的,可到所在区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乡镇街道人社服务中心办理参保手续。

  二、针对被征地农民建立养老保险补偿机制
  为进一步加强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武汉市政府部门对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给予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据悉,被征地人须满足以下五项条件:承包地被区级以上人民致府依法征收;被征地时持有《农村土地承 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征地时户籍在征地所在地;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按照《实施办法》,被征地时年满60周岁的人员,按照不低于被征地时上年度全市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给予全额补偿;60周岁以下的人员,年龄每降低1岁,补偿标准按全额补偿的1%递减。被征地农民如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应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照规定划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记入个人账户,不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个人。

  慧择提示:在新政策尚未出台之前,武汉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仍和2011年推行的城乡居民统一养老保障制度保持一致,并且针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给予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通过多项举措来逐步加强武汉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