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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加强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业务监管

更新时间:2017-03-03 17:48

【摘要】2016年6月22日,保监会对保险资管公司和养老保险公司发布《关于加强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监管的通知》,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试点业务,切实防范业务风险。

  《业务通知》在2013年发布的《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产品业务的相关规范。一是明确公司申请产品业务试点应当具备的条件,对公司内控管理、部门设置等提出要求,确保符合相关条件方可开展产品业务。二是明确产品基础资产范围应当严格按照《试点通知》的规定执行。三是明确产品发行与登记服务原则,即通过保监会指定的资产交易平台为产品提供登记、发行等业务服务,以规范产品业务行为,有效保护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四是明确产品业务的具体监管要求,包括产品分类标准、产品业务的禁止情形等。

  其中,关于产品投资的基础资产范围,《通知》对集合产品(及涉及险资产品)和定向产品作了不同规定。产品为集合产品或产品资金涉及保险资金的,产品具体投资品种仅限险资投资范围,包括境内流动性资产、境内固定收益类资产、境内权益类资产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基础设施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等。而产品为定向产品且产品投资人为非保险机构的,产品的投资品种可以按照与投资人约定的产品契约及相关法律文件执行。

  慧择提示:保监会加强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业务监管,首先是明确公司申请产品业务试点应当具备的条件,然后明确产品发行和登记原则,并且明确产品业务的具体监管要求,切实防范业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