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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7月起施行

更新时间:2017-08-26 01:08

【摘要】近日,广西自治区人社厅下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对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后的参保范围、参保登记、缴费办法、医疗待遇、费用结算方式等有关政策进行统一明确。

  在校学生等居民纳入覆盖范围
  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原有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从三项医疗保障制度变为两项制度。因此《办法》规定,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范围,应当是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以外的所有城乡居民,包括在校学生。
  考虑到原新农合参合对象的特殊性,无广西户籍人员和非统筹地区户籍人员,参加当地城乡居民医保,由统筹地区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最高支付限额比原新农合大幅提高
  按照“待遇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在参保年度内,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每年1月1日前统计部门最新公布的上年度广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例如,按2015年广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416元、农民人均纯收入9467元计算,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26416元的6倍”计算),比原来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以“9467元的6倍”计算)高出许多。
  而对于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办法》明确,“在校学生在本学校校园内或学校组织的活动中以及上下学途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年度内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由基金支付80%;需住院治疗的,按住院规定比例支付”。参保人员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生育医疗费报销定额额度大幅提高
  原城镇居民医保医疗服务项目,比新农合多且宽,按“目录就宽不就窄”的原则,《办法》规定城乡居民医保支付范围,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统一执行,超出目录范围不予支付。整合后的门诊特殊慢性病种类,也比以往两种制度有所增加。
  在生育医疗待遇上,《办法》明确“参保人员符合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在门诊发生相关生育的医疗费按门诊医疗统筹规定支付;在住院发生生育、产科并发症等的医疗费按住院规定比例报销”。相比以往,生育医疗待遇实行定额报销额度将有大幅提高。
  此外,为解决部分参保人员因病在门诊抢救产生高额医疗费增加个人负担的问题,《办法》明确规定,参保人员因病在三、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急诊留观、不转入住院治疗,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每次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200元、100元,从符合基金支付总额中扣除;其余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按住院规定执行。

  慧择提示:2016年,广西自治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缴费540元,其中个人缴费120元,各级政府补助420元。根据相关规定,2017年该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为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