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讯

交强险垫付与追偿责任解读

更新时间:2017-08-26 12:42
  车子有保险,开车人有保障没?网络最好的驾驶员保险!
  【导读】在交强险中,有垫付与追偿两种责任。实际上,不少人缺乏对这两种责任的了解,对此,下面将详细为您介绍。
  交强险垫付解读
  交强险垫付责任制度分为两部分,保险公司交强险垫付责任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交强险垫付责任
  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对保险公司的交强险垫付责任作出了这样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交强险垫付责任规定:“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交强险条例规定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垫付责任的范围仅限于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抢救费用,保险公司在垫付了抢救费用之后,是有权向致害人进行追偿的。即保险公司交强险垫付责任原本就不是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而且交强险条款规定只能在医疗费用限额之内予以垫付,垫付限额也应适用交强险医疗费用的保险责任限额。
  交强险条款第九条特别明确了交强险垫付责任除抢救费用之外的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交强险追偿责任解读
  对于《交强险条例》第22条所列四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仍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其应当享有的追偿权,笔者在上文已经进行了分析。那么保险公司应当如何行使其追偿权呢?是全额追偿还是按责任追偿?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一问题的争论仍在继续。笔者以为,保险人应按致害人事故责任行使交强险追偿权,以体现公平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结合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可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在致害人具有《交强险条例》第22条所列四种情形之一发生交通事故时,致害人所负的并不都是全部责任,有可能是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甚至是无责任。如果致害人所负的是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受害人后,理所当然可以按全额进行追偿。在致害人所负的是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等部分责任,甚至是无责任的情况下,如果仍然赋予保险公司全额追偿权,就将本应该由受害人负担的事故责任,完全强加给了致害人,这样显然对致害人不公平,无形中也扩大了受害人的道德风险,有违社会公共道德和社会公认的价值准则。只有明确保险公司的按责追偿权,才能有效防范道德风险,真正体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当然,对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额中超出致害人按责份额的部分,依照《道交法》及《交强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仍然应当由保险公司来承担,否则就违背了交强险制度设立的根本目的。
  交强险具有强制性,有国家政策支持,车主朋友们需要对此有一定的了解。
  交通意外时有发生,买份保障以求安心,慧择网为您推荐:
 
产品名称:“车路有我”交通意外垫付保障计划
推荐指数:
适用于有车一族、商务人士;涵盖普通意外伤害、医疗;自驾车驾驶员及车上人员意外伤
害、医疗保障;高额航空意外等交通工具保障;
1、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6万元、自驾车交通意外事故特约保障12万;
2、意外医疗保险金5千元,意外三度烧烫伤特约赔付12万;
           19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