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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社保国家优惠政策

更新时间:2017-08-28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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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据规定,灵活就业人员购买社保可以享受国家出台的优惠政策。那么,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的优惠政策到底有哪些呢?
  

通过设置“社会保险个人服务窗口”,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管理中心等措施,简化参保程序,改进服务手段。设立可以直接接待和受理灵活就业者个人参保的“社会保险服务窗口”,使灵活就业者参保更加方便;劳动者个人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缴费,应当作为建立正常社会保险关系的一种方式,以缴费而不以有无劳动关系确定是否参加社会保险,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以便为灵活就业者和下岗、失业、暂时无工作人员建立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创造条件;简化程序,使灵活就业者参保登记、缴费、转移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更加省时、快捷。个人账户具有多种功能,是参保人权益记录、计划资产记录、投资运营的管理工具、监督计划的工具。通过个人账户这个服务平台,可以建立联接政府、企业社会和个人及家庭责任的管理系统,一生一卡通天下、管终生的效用。随着个人权益账户携带性的提高,灵活就业人员对社会保险计划的认同性自然会提高,不再担心政府和社会保险的信用,这对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和促进城镇化具有一举多得的效用。只有按照这样的目标设计和完善社会保险计划,才有可能使社会保险计划的弹性和适应性最大化,切实保障灵活就业人员这一特殊劳动群体的社会保障权益。

  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社保优惠政策
  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就业备案手续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可申领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市直现行补贴标准为175.03元。灵活就业的范围为:
  (1)从事社区公共管理的治安巡防员、社区管理员、出租屋管理员、卫生及计生协管员、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
  (2)从事社区居民服务的车辆保管、保洁保绿、家居设施维护、家政服务等临时性就业人员;
  (3)从事家庭手工业、工艺作坊,经营小摊档,到农村承包种养业人员;
  (4)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服务的临时工、季节工、承包工、小时工、派遣工等;对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其社会保险补贴办法按企业(单位)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办法执行。

  持《失业人员证》人员的社保优惠政策
  对持《失业人员证》从事灵活就业的人员,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4050”人员按照其当年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30%,其他下岗失业人员按照其当年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15%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4050”人员给予其实际缴费额的60%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补贴,非“4050”人员给予其实际缴费额的30%的养老保险补贴。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三年期满或四年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一次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包括:“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符合条件的残疾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军人配偶、烈属、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以及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其他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的优惠政策可为参保人提供不少优惠,所以,建议市民尽快办理参保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