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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金福宝两全保险条款解读

更新时间:2017-08-27 14:43
  【摘要】只要对幸福金福宝两全保险保险合同稍加研究,就不难发现,这是一款组合型保障计划,凡是出生满30天到65周岁的健康人士均可投保,通过提前购买可以获得疾病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附加险轻型重疾保险金以及附加重大疾病保险金等多重保障,同时参与幸福人寿保险公司的分红收益,但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等八种免责情况不在这款两全保险的保障范围内,请大家在投保前知晓。

  一、保险责任
  1.主险疾病身故保险金:180天(含)内因疾病身故,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180后因疾病身故,疾病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2.主险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2倍基本保险金额。
  3.主险满期保险金:等于基本保险金额。
  4.附加险轻型重疾保险金:轻型重疾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的20%,本项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5.附加重大疾病保险金:如果尚未发生轻型重疾保险金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的100%;如果已经发生轻型重疾保险金给付的,重大基本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的80%。附加险180天(含)等待期内发生轻型重疾或重大疾病,保险人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二、投保范围
  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65周岁的健康人士均可作为这款两全保险产品主险的被保险人,由和被保险人之间存在保险利益关系的投保人向幸福人寿提出投保申请。

  三、保单红利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按照国务院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幸福人寿保险公司将根据上一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并向客户寄送红利通知书。红利分布日为每年的6月30日,保险单周年日在红利公布日之前的,红利派发日为红利公布日,保单周年日在红利公布日之后的,红利派发日为保险单周年日。

  四、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幸福人寿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备案剥削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除外;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及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被保险人主吸食或注射毒品;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慧择提示:提前投保幸福金福宝两全保险可以获得意外或疾病身故保险金、轻则和重疾保险金、期满保险金等多重保障,同时参与幸福人寿保险公司提供的分红收益,但对被保险人违法、故意以及因不可抗拒因素所致的风险,则不予保障。